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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0 生效日期: 1999-09-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稽[1999]9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办法》规定,抓紧整理已办结的稽查案件档案资料,并严格立卷归档,省局在适当时候组织一次检查评比。
  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档案管理试行办法》(闽地税稽[1996]044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表:1、卷内目录
     2、税务稽查案卷目录表(略)
     3、税务稽查档案查阅登记表(略)
     4、税务稽查问题录入单(纳税检查)(略)
     5、税务稽查问题录入单(发票案件用)(略)
     6、税务稽查问题录入单(制度违章用)(略)
附件: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更好地为税务稽查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税务稽查案件档案必须指定专人整理,并专柜或专室保管。
  (二)税务稽查案件档案应按稽查对象分别收集整理,按户归集,原则上一案一卷,统一编号,个别案卷材料较多的在一个编号内可组多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三)税务稽查工作报告,来往文书以及有关证据,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书写,且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四)稽查案件档案应本着安全保密、使用方便的原则归档立卷。

  二、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收集
  (一)税务稽查案件收集范围
  税务稽查案件档案收集范围应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有关证据等三大类。
  1、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工作报告包括请示立案的报告、批复,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集体会审纪要,审理审批表,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执行报告等。
  2、税务稽查中的来往文书主要包括:税务稽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及清单,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者专用收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听证)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税案件移送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
  3、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证据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归档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二)档案的收集要求和归档时间
  1、稽查案件终结后,审理部门或稽查局领导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在30日内将案卷材料进行归档立卷,交给档案保管员。
  2、税务稽查案件承办人移交案卷材料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登记案卷材料名称、页数,制作移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承办人备查,一份随卷交档案保管员。
  3、负责对案卷材料归档立卷的人员应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全案文书种类、份数及每份文书的页数是否齐全,有关取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案卷材料禁用传真纸,传真资料须转换成复印件。发现文书材料不完备的或取证材料不合规定的,应通知有关部门,一般不超过30天纠正。
  4、入卷的稽查文书材料,一般保存一份(特殊情况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5、下列稽查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
  (1)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2)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3)法规、条例复制件;
  (4)其他与该案无关的材料。

  三、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整理和排列
  税务稽查档案文书的整理和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稽查工作规程所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整理和排列,其顺序规定为除《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排列在先外,其他文书按计划选案、稽查实施、案件审理、处理执行四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书顺序排列,具体文书材料有:
  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税务处理决定书;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举报材料;6、立案报告及其批复;7、稽查通知书;8、询问通知书;9、调取帐簿通知书及清单;10、询问或调查笔录;11、证人证言;12、书证材料;13、协查函及协查回函;14、鉴定结论;15、勘验和现场笔录;16、税务稽查底稿;17、税务稽查报告;18、审理报告;19、税务稽查案件集体审理会议纪要;20、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听证)告知书;21、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22、涉税案件移送书;23、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24、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25、扣缴税款通知书;26、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27、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28、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专用收据;29、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30、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其批复;3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32、执行报告;33、税款缴库证明;34、备考表;35、其他有关材料;36、案卷封底。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需制作附卷,并附以下相关案卷材料:1、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表、有关责任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3、纳税人、有关责任人自述材料;4、其他有关材料。

  四、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立卷编目和装订
  (一)案卷装订前,要对稽查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补纸,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纸张过大或过小的材料要修剪折叠或加边、加衬。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二)税务稽查案卷规格,厚度一般为1.5厘米以内。个别超过可组多卷。装订时,要求左齐、下齐,用线绳三眼一线装订牢固。案卷装订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人员名章加盖骑缝。
  (三)税务稽查案件档案实行全省统一编码制度,一卷一代码,代码由十位数组成,并填写在案卷右上角,从左到右分别为:(1)第一位数为案件性质类别代码,一般税务稽查案件为1、举报案件为2;(2)第二位数为地市局代码,即省局为0、福州为1、厦门为2、漳州为3、泉州为4、三明为5、莆田为6、南平为7、宁德为8、龙岩为9;(3)第三、四位数为县区局代码,即按行政区划代码顺序编制,直属分局、未改市地区稽查局、外税分局代码紧接在县区局代码后排列;(4)第五、六位数为年度代码,即1999年案卷编码为99字样;(5)第七位数为保管期限代码,即1为永久代码,2为短期代码;(6)第八至十位数为顺序代码,即按税务稽查处理决定执行后的顺序从001-999依序编号填写。一个编号内组多卷的案卷须注明该编号之A卷或B卷……,如1000991001-A。
  (四)稽查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从01起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或背面有文字的左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封底不编号。
  (五)卷内目录(见附表一)应按稽查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六)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钢笔或电脑打印(应用黑色带),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七)档案装订和立卷编目后,要编制案卷目录(见附表二),在一份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五、税务稽查案件档案保管期限
  凡定性为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伪造、倒卖、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涉税案件,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案件保管期限为10年。

  六、税务稽查案件档案鉴定和销毁
  (一)根据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时,应对每份档案材料具体地分析和详细审查。
  (二)档案的销毁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并且要有两个以上监销人在场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税务稽查案件档案。

  七、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查阅
  (一)稽查局稽查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稽查案件档案,须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方可查阅。上级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经稽查局领导批准才能查阅,并在阅卷室查阅,查阅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
  (二)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才能查阅,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三)查阅档案人要严格履行查阅登记手续(见附表三),做到爱护档案,注意保密,不得遗失、污损,严禁擅自在档案材料上批注、涂改、勾画、拆散、抽取,归还时还应做好清点和注销手续。
  (四)需要抄录、复制档案材料的,须经稽查局领导批准,经核对并加盖公章后方有效。

  八、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计算机管理
  税务稽查案件档案除了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进行立卷保管外,还应根据税务稽查案件档案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实行计算机管理,在立卷归案后制作“税务稽查问题录入单”(见附表四、五、六),将有关稽查案件档案数据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输入计算机,建立有关稽查案件档案数据库,使案件从稽查对象的确定到稽查的实施、案件的审理、处理的执行、结案后的保存与查阅等全过程实现管理现代化。
  本办法中所需的税务文书,按《福建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98年出版)中的税务文书式样为准。
  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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