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156号
自治区农业厅,各地、市、县物价局:
针对最近我区部分地、市、县供销社反映当地农业部门要求供销社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经营上岗证(以下简称“两证”),并收取办证和上岗培训费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我局责成农业部门予以纠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2000年51至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第 三 条“······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录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的规定,农业部门发放的“两证”涉及企业,其工本费的审批权限在财政部、国家计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未批准收取“两证”工本费之前,我区农业部门不得向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两证”工本费,对“两证”进行年审时也不得收取年审费。请各地自行纠正。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