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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全面提高上海市造林绿化建设质量,确保《上海十五林业发展规划》和《上海市绿化系统规划》的顺利实施,强化工程化造林建设监理,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程监理范围包括列入国家、市、区县财政投资的工程化造林项目建设。
三、监理单位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每年认定一次。实施委托授权。
四、凡申报造林绿化监理单位的由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监理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监理申请表
(三)单位法人及财务资格证书,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六、监理单位的具备条件:从事林业工程项目监理两年以上;具有从事林业工作5年以上的林业工程师5名以上和从事林业工作3年以上的初级技术人员3名以上。监理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施工进度;土方工程施工质量和苗木栽植技术;苗木规格与数量;苗木检疫证书等有效证明;沟通、协调建设方与施工方的有关情况。
八、市林业主管部门对造林绿化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对监理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凡具有下列行为者将吊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一)不按工程建设方案监理;
(二)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虚报、错报监理鉴证;
(四)未及时完成监理大纲、监理报告、工程项目质量评估报告。
九、本规定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施行。
200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