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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7 生效日期: 1999-08-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1999]83号
各地、市、县(区)国税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目标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考评办法是省局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务必充分重视,切实做好收入目标考评工作。
  二、为了确保考评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办法中的《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进度表》,由各地国税局税政部门层报省局流转税处。
  三、本考评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目标考评办法
  商业企业增值税是我省重点税源之一,具有点多、面广、易于流失的特点。做好商业企业增值税管征不仅能增加税收收入,也为全面加强增值税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为此,省局决定从1999年度起对商业企业增值税管理实行专项目标考评。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52号通知精神,将考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考评范围:全省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商业企业。
  二、考评对象:以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和省、市局直属局为考评单位。
  三、考评项目内容:
  (一)收入计划完成情况。省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计划、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以及各地市上年度商业增值税入库情况,逐年编制下达各地市当年度商业增值税收入目标计划(不包括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查补的收入。)并按月考核其收入进度和同比增长幅度。各县(区)国税局的年度商业增值税收入目标计划,由地(市)级国税局核定。(各地市1999年度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目标计划详见附表1。)
  (二)超计划增长率。各地国税局应以贯彻本考评办法为契机,规范管征,强化日常稽核,确保完成计划,努力实现增收、超收。
  (三)上报报表资料及布置工作完成情况。
  各地国税局应及时向上级局上报有关商业企业增值税的报表及资料。上报上级局的报表资料分为定期及不定期资料。定期上报的报表资料主要有按月提供的《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进度表》(格式详见附表2),分季度、半年及年终提供分析;不定期上报报表资料是指上级局布置开展专项工作的材料,主要包括专项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材料。
  各地市国税局应在每月8日前填报《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进度表》上报省局,各县(区)国税局上报的进度表由各地市国税局确定;每个季度终了后,应对本地市商业企业增值税管征情况进行一次简单分析,每半年及年终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与进度表一起层报省局,省局收集汇总后进行通报。
  对上级局布置的各项工作,各地国税局应做到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报的总结材料应有情况、有分析、有数据、有建议。
  (四)纳税申报率。这是反映纳税申报情况的指标。首先要确定应申报户数,使纳税申报率更准确、更实际。应申报户数是以上月末的税务登记户数为依据,扣除停歇业户数、办理注销手续户数、转入非正常户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而实际申报户数则以当月受理的纳税申报表为依据来确定。纳税申报率应按月测算,当定期进行考核时,以各月纳税申报率的平均值为准。
  申报率=实际申报户数/应申报户数×100%
  (五)应征入库率。应征入库率是单项考评中的核心指标,也是考评的重点。通过该指标考评能全面反映组织税款入库工作状况和应收尽收的程度。在考评中要确定应征税款,对死欠和减免税要予以扣除。同时,当期入库率指应征税额不包括往年陈欠而计算的入库率;累积入库率是指包括往年陈欠在内的入库情况。在这里,死欠是指纳税人已发生倒闭、解散、撤销或破产,但未经过法定清算所欠的税款;往年陈欠是指当年新增欠税以外的历年累计欠税余额。
  应征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按月申报应当期缴纳的税款×100%
  (六)滞纳金加收率。设立该指标是为了严格滞纳金加收制度,严格执法,降低欠税,有效提高应征税款入库率。
  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数额/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数额×100%
  商业税收专项检查和定期结算检查。税务机关应对税负偏低和异常申报企业及时开展检查,并确定检查的重点和稽查对象。同时,应开展一年至少一次的增值税管征专项检查,检查面应达到100%,专项检查查补税额入库率应达到95%,处罚率应达到10%;检查后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税务机关对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实行定期或年终结算检查,结算面应达到100%,结算检查补税入库率应达到100%。
  四、考评和计分办法:
  (一)本办法实行由省局考评地(市)级局、地(市)级局考评县市(区)级局、省局定期抽样复评县市(区)局的方式进行考评。由省局制定《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目标考评项目表》,地(市)级局满分为100分;县(区)级局满分为120分(具体内容见附表3、4)。
  (二)各地(市)、县(区)国税局在年终根据本地商业企业增值税管征工作完成情况,按考评标准的各项指标如实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填报《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目标考评项目表》后层报省局。
  (三)根据各地国税局上报的自评材料,省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自评情况进行逐项复核,经复核确认无误后,从中评选先进单位。凡发现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省局将取消其当年考评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省局将按得分情况,评出若干个地(市)局和县(区)局先进单位,并安排专项资金对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附表1:1999年度全省各地(市)国税局商业增值税收入目标计划(略)
  附表2: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进度表(略)
  附表3: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目标考证项目表(适用于地市级国税局)(略)
  附表4:商业企业增值税收入目标考证项目表(适用于县区级国税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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