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9号)精神,市政府制定了《长春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长春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发〔2000〕9号)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长春市集贸市场的实际,决定从3月18日到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为依据,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按照全面检查、重点突出、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把整顿经营秩序与净化周边环境相结合,解决重点问题与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相结合。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存在的问题得到全面治理。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范围。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县以上(含县市)有形的集贸市场。把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秩序混乱的市场确定为重点整治市场;把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中药材、烟草、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移动通信等商品确定为重点整治商品;把假冒伪劣、偷逃税款、欺行霸市、行业垄断确定为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市场内整治重点。一是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市场登记证,无证的限期办理。二是市场准入把关是否严格,市场内业户证照是否齐全,取缔无照经营。三是市场内经营项目是否超出执照上核准的范围。超出经营范围的,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四是市场内是否有经营假冒伪劣和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伪劣药材(农药)、种子、化肥、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等的打击力度。五是市场内坚决禁止行医卖药。六是市场内是否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场霸”、“市霸”等黑势力。七是是否有制“黄”贩“黄”行为,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坚决打击,并依法处罚。
三、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责任
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是:集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市场业态得到升级,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一)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年检,业户证照齐全,建立起真实的“经济户口”,由工商局负责,市场主办单位配合。
(二)市场主办单位、市场内业户照章纳税。漏征漏管业户得到清理,由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
(三)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定规范,计量作弊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由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场霸”、“市霸”等黑势力被打掉,违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由公安局负责。
(五)引进联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物等新型经营方式,促进市场业态生级,由商委负责。
(六)清理各种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政策,保证政法畅通,由法制局负责,经贸委、工商局配合。
(七)场外交易被取缔,环境整洁,市场周边交通顺畅,由城管大队负责。
(八)市场内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由物价局负责。
(九)图书市场以及市场内的贩“黄”制“黄”、违法书刊,由文化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十)手机市场实行“三包”,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由信息产业局负责。
(十一)市场内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标准,业户卫生许可齐全,健康教育得到普及,由卫生局负责。
(十二)净化药品市场,查处假冒伪劣,由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十三)加强烟草市场管理,打击假冒伪劣,由烟草专卖局负责。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3月18日至3月底调查摸底。各县(市)、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深入辖区市场进行摸底排查,确定出本地区需要重点整治的市场、商品和本部门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制定出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
(二)4月1日至7月底集中整治。各县(市)、区根据国办《通知》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问题严重的市场,要联合相关部门派人进驻,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要集中力量突破制售假冒伪劣、欺行霸市、偷税逃税等大案、要案,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发挥震慑作用,形成整治高潮。
(三)8月1日至8月15日完善管理制度。市场主办单位要制定出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部门要制定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长效监管制度;税务部门要制定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监管制度;商委要制定出集贸市场商品和业态升级规化;其它部门也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统一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四)8月16日至8月底检查验收。在各县(市)、区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集贸市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验收以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为标准。
五、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行动,抓紧部署,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二)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的工作要求,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柳有祥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波、市工商局局长胡达人为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我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整顿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进行。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协调并负责督办。各县(市)、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比照市里的做法,成立办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要组织专门的督查组,每个阶段督查一次,保证工作扎实开展,措施有效落实。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广泛宣传整治集贸市场的重要意义,表明政府坚决整治的决心;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果,坚定群众的信心;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格依法行政。各县(市)、区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执法检查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必须有举必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要严肃执法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要认真执行案件移交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罚代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此方案后,要把贯彻落实情况和本单位的整治工作方案于3月25日前报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办公室。(长春市工商局市场处电话:8540782;联系人:姜维林、都林)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各领导小组成员要写出书面总结,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