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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进省级煤炭专项基金管理及分配的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5 生效日期: 1999-04-15
发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煤炭领导组制定的《关于改进省级煤炭专项基金管理及分配的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改进省级煤炭专项基金管理及分配的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为加快省级煤炭专项基金周转,简化结算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省级煤炭专项基金管理、分配、使用更加规范化,决定对现行省级煤炭专项基金分配办法进行调整:
  一、从1999年起,应交省级的铁路运输煤炭专项基金和公路运输煤炭专项基金由省级基金收缴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9号、(1996)136号文件规定的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和上缴期限按月足额收缴后直接上缴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省财政厅按资金使用部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在全年内留出2亿元上交中央财政煤矿收益资金、3亿元省长调控基金后,按照省计委51%、省经贸委17%、省煤炭厅32%的比例按月分别划拨上述三个部门的支出专户。

  二、为便于操作,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直有关部门代收代返有关省直计划单列单位的基金,已计入上述省直有关部门收入比例,由有关部门按原规定返还,不单列出来参与省级煤炭专项基金分配。

  三、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从省级煤炭专项基金中支出的扶贫资金、省财政调节资金等项资金,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经省煤炭领导组审核后报省长一支笔审批,由省财政厅从省长调控基金中支出。

  四、加强对全省煤炭专项基金征缴工作的管理考核。全省地方煤矿年度煤炭基金收缴考核指标由省煤炭领导组平衡下达,并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以确保基金收缴部门按期完成省下达的任务。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省煤炭领导组在年终对基金收缴部门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和兑现。应给基金收缴部门的奖金,经省煤炭领导组审核后报省长审批,由省财政厅从省长调控基金中支出。手续费、部分公路外运煤管理费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煤炭厅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分摊。

  五、加强全省煤炭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煤炭专项基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坚决执行国务院、省人大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监督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任何基金收缴部门不得坐收坐支;省级煤炭基金使用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财政部门的要求,正确编报资金使用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有关部门报送的支出计划后,要按规定及时划拨,以确保全省基建、技改及地方煤矿改造资金的到位。

  六、1998年省级煤炭专项基金收缴分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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