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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晋江市油厂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2 生效日期: 1999-08-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9]59号
你局泉国税政[1999]24号请示悉。关于晋江市油厂既生产销售花生油、花生仁饼,又购进花生植物油批发销售征免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和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流[1996]118号通知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对晋江市油厂生产销售的花生油渣(饼),属“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外购花生生产销售的花生油应按13%税率计征增值税,但对企业按照当地市政府规定春节期间供应职工花生油可免征增值税。
  二、晋江市油厂销售给宁波贸易公司、福州抗生素集团的粮油,不属于国有粮食企业免税范围。为此,应按规定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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