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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由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的不返退部分组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单位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组负责本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领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筑材料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或指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
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本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的收缴
第五条 本市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和孔洞率小于25%粘土空心砖的单位,按销售每块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八厘钱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
实心粘土砖以240×115×53毫米规格计算,其它规格按相应体积折算。
第六条 外地销入本市的实心粘土砖,由使用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
缴纳标准为每块实心粘土砖缴纳八厘钱。
第七条 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的收缴。
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在每月、季、年末十日前向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每月、季、年收支情况报表。
第三章 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的收缴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应缴纳墙体材料保证金。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以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为标准收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每平方米缴纳十三元,由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收缴;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筑工程,每平方米缴纳十元,由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收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先到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建设单位持缴纳凭证方可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认真审查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的情况,并且向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通报未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
(一)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设施等工程项目;
(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三)水利、农田灌溉工程项目;
(四)三十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民政部门举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到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办免缴手续;经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核准并出具免缴证明后,方可申办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墙体面积占整个建筑工程墙体面积30%以上60%以下的,按同等比例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墙体面积占整个建筑工程墙体总面积61%以上的,全部返退。
未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不予返退。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以下规定办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返退手续:
(一)在建筑工程墙体抹灰前,建设单位应向本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提出验收核定申请报告;
(二)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在收到验收核定申请报告后十日内,核定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量,并出具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核定验收证明;
(三)建筑工程土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缴纳证明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核定验收证明到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办理返退手续,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在三十日内返退完毕。
第四章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扩建项目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区的开发与建设项目;
(三)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科研、奖励、推广应用等工作。
用于前款(一)、(二)项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实行有偿周转使用,定期收回,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市、县(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县(区)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的性质、管理规定和审批权限分别报市、县(区)计划、经济和建筑材料工业管理等部门审批后,与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签订项目用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三)按照本办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收取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比例足额上缴市、县(区)财政专户,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支出,应由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提出具体用款计划,报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领导组批准,市、县(区)财政部门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 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收取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应当持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 市、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设立一个只用于接纳从财政支出专户中拨付款项的“支出结算户”。
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一个“收入过渡户”,仅用于接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上缴款项。
第十九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以下规定比例分成:
(一)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80%缴入市财政专户,20%上缴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二)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70%缴入县(区)财政专户,20%上缴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10%上缴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县(区)专项资金应缴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的部分,由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集中上缴。
第二十条 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应缴省、市的专项资金上缴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其余缴入县(区)财政专户;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在收到专项资金七日内将应上缴的部分上缴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其余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