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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环卫作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为市民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是居住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执法。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住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的保洁内容、要求及收费标准在居住区实施保洁服务,基本做到:
   1、定人、定点、定时做好居住区内道路、绿地等室外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做到无明显暴露垃圾。
   2、垃圾箱房有专人管理,定时开放,做到垃圾人桶,桶入箱(房),并要有灭蝇灭鼠措施,经常冲洗,保持垃圾箱(房)周围整洁。
   3、定期疏通污水管、雨水管、粪坑管,防止污水、粪便满溢。
   4、大件废弃物和装饰垃圾应当有专门收集场所,装饰垃圾应袋装集中堆放,并一做到定时或及时清运。
   5、居住区公共区域内应当设置废物箱,方便居民投放废弃物。
   6、居住区内配套的环卫设施,应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做到设施完好、整洁。
   7、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居住区,应按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分类投放。
   8、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及时劝阻与制止。
   三、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必须规范作业,要求做到:
   1、生活垃圾运输必须做到密闭运输,垃圾运输途中不飞扬、不散落。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作业时按照“三同时、一手清”要求规范操作。
   3、垃圾收集实行定时、定点、定人、定车的“四定”清运制度。
   4、粪便及时清运。不发生责任性满溢,作业场地无粪迹,粪便运输途中不滴漏。
   5、实行垃圾分类袋装收集的居住区,应按规定将垃圾分类运输。
  6、严格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合同收费。
   四、目前由街道居委会负责清扫保洁的居住区,应参照物业管理企业保洁的要求,加强居住区环境卫生保洁,做好居民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居民环境卫生意识。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居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影响居住区市容环境卫生的,将依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OOO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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