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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安沣峪口一级公路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13 生效日期: 1999-07-13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告字[1994]4号

为了确保西沣一级公路行车快速、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特通告如下:


  一、自通车之日起,凡通行西沣公路的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严禁拖拉机、农用车、轻便摩托车进入超车道,严禁非机动车辆和行人进入机动车道。违者除依法查处外,造成的后果自负。 
  二、通行车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交通、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服从指挥。严禁在行车道上停车、掉头、倒车、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行车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将车移至路边安全地点,打开示宽灯,放置警示牌;需要救援时,可向该路段公路管理部门报告。行人、非机动车辆在平交口横穿路面时,应注意礼让,确保安全通行。 
  三、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需通过该路段时,应事先报经该路段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在指定时间通过。 
  四、通行车辆必须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并接受查验,严禁冲闯站卡和拒费、逃费。 
  五、除该路段公路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路段设置路障、检查站卡和拦截车辆。 
  六、未经该路段公路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路段内开设平交道口,修建桥涵、渡槽,铺设管线等。确需修建的,应提前6个月向该路段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实施。 
  七、沿线各级政府和村镇、企业、学校、驻军等单位,要教育所属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爱护路产,维护交通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移动、损毁、涂改、盗窃公路标志、界牌、护栏和收费、通讯、监控等设施及花草、树木;不得在该路段及其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在公路边沟、设施外延50米和桥梁200米范围内挖塘、取土、取沙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八、西淬公路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治路,优质服务,加强对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确保畅通。沿线各级政府、村镇以及交通、公安、城建、土地、财税、工商、电业、邮电、卫生等部门应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西沣公路的管理工作。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人员,由西沣公路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根据性质和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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