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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1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 化分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 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企业单位的职工 。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
  (一)测算参数
  1、住房单价:
  (1)货币化补贴基准价:1998年为1600元/平方米,是按“房价收入比(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住房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要求测定的。
  (2)商品住房基准价:1998年商品住房基准价岛内为2500元/平方米,杏林区、集美区为1800元/平方米,同安区为1500元/平方米。
  2、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年限:20年。
  3、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厦府(1995)综139号和厦府(1998)综084号文规定执行。
  (二)测算原则:
  按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财政、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和住房价格的具体情况,确定单位承担职工所购住房在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以上,商品住房基准价以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住房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以下及商品住房基准价以上的购房金额均由个人承担。
  (三)测算公式:
  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化补贴基准价)/[20(年)×12(月/年)×2(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四)根据测算公式测算出各类人员月住房货币化补贴额。(见附表)
  (五)对199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时,以职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450元为基数,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工作年限,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
  (六)住房货币化补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三、操作办法
  (一)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侨房政策房、集资房等(以下简称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其住房已达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对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按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根据测算公式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或私有住房已缴交地价及租赁私有住房的,可视为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
  (三)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但住房未达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下列公式计发住房货币化补贴:
  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化补贴基准价)/[20(年)×12(月/年)×2(人)×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面积]

  四、建立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建档制度。
  职工参加住房普查,建立住房档案后,填写“职工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经职工双方单位核实,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区)财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材料进入职工档案。
  单位可根据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的工龄、年龄、住房情况及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分批次办理。

  五、对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一)工龄满20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一次性发放。
  职工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后,不再因本人职务、职称变动,而调整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工龄实满3年以上,20年以下的,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在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并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
  职工预支住房货币化补贴期限内,因本人职务、职称变动,自变动下月起,调整未领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在购房时应扣除已发放的数额。
  (四)住房货币化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五)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职工离开单位,应一次性偿还预支未抵扣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及其利息,由职工调入的新单位或本人一次性偿还,其已支付住房货币化补贴资料随工资关系转入新调入单位。
  职工如不偿还预支未抵扣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及其利息的,由单位收回已购住房,单位可按住房收回时的评估价,扣除预支未抵扣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其余退还职工。

  六、对尚未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一)发放办法
  1、在职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发放,可领取20年;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住房信贷部,以职工的名义开设住房货币化补贴专用帐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存入职工个人帐户内。退休时工龄满20年的,可一次性以现金方式领满20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足20年的按实际工龄领取。单位财力不足的可分期支付。
  2、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的职工,可按本方案确定其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工龄满20年的,可一次性以现金方式领取20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足20年的按实际工龄领取。单位财力不足的可分期支付。
  3、在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期间,职工的职务、职称有变动的,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职务、职称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发放。
  4、在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期间,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从职工调离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继续发放。
  5、职工调离本市、出国定居、辞职、离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从离职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6、在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7、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夫妻双方均不得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8、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则从结婚下月起按规定调整其月住房货币化补贴额。
  (二)管理办法
  1、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住房货币化补贴自缴存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3、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经工作单位、市房改办审批,可用于下列住房支出:
  (1)以市场租金承租住房的职工,可按月支取其住房贷币化补贴帐户内的补贴款用于缴交房租。
  (2)购买商品住房时,可将其名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本息余额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3)职工去世后,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对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时,以职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450元为基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实际购房面积,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时,以职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450元为基数,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实际购房面积,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对没有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不增发住房货币化补贴。
  计算增发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工龄,在职职工工龄计算到1999年;1999年前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其工龄计算到离退休时。

  八、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全额预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在财政预算列支。
  (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的开支渠道列支。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住宅建设资金、福利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或由市房改办核定后从单位公有住房售后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部、省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九、配套措施
  (一)在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之前,转换为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资金要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应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职工购买商品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十、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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