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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5 生效日期: 2002-07-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2]047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管理措施,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现就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本市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面推进,分段落实,限时完成—的原则。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全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协调和高等院校的组织实施:幼托园所、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学校由所在区县的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分工负责单位的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切实有效地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各项要求。

  二、基本要求
  1、实施范围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范围为本市境内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托园所、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含民办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2、时间
  各有关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应在今年8月31日新学期开学前建立起来;已经发放中、小学收费联系册的学校仍按原规定正常发放,还没有实行收费联系册或收费报告单的学校最迟在10月31日前向家长发放。
  3、公示内容和形式
  公示内容按《通知》的附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执行。公示方式除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外,还应通过上网、发放学生(收费)手册等形式公示。
  4、事前审核
  教育收费公示按规定实行事前审核。高等学校报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核:其他学校报经所在地(区、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鉴于审核工作涉及的学校多、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时间紧,各分工负责单位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审核工作。坚决防止借公示为名或因工作疏漏而将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合法化”。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难以判定的政策性问题或其他问题,应集中起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明确。

  三、督促检查
  各区县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督促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学校认真实施教育收费的公示制度,争取在10月31日前,对所有应实施收费公示制度的学校都检查到位。在检查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员、家长代表、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共同参加。对在公示过程中学生和家长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对不实行公示制度,或不按规定实施公示制度的,物价、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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