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核定上海儿童医学中心等3家医院住院陪客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2]46号
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市儿科医院:
  你们《关于收取儿科病房陪客费的请示》收悉。据研究,核定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和上海市儿童医院等3家医院儿科病房住院陪客费每人每天分别为30元、15元、15元。
  陪客要求需经患儿家属自愿提出,不得强制安排。
  上述费用由病人自理,并出具“不属于公费、医保报销范围”的专用收据。
  以上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