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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10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省属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推动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财务、税收关系的移交及管理问题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的资产无偿划转到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资产财务关系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各企业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为准。
  (二)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的债权、债务随资产一并移交。各移交单位必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财税关系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行政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42号)执行,不再划转财税基数。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调整,下划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收入。
  二、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及管理问题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劳动工资关系移交所在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总额以2004年度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决算报表为准。
  (二)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保持现有管理和征收体制不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实行省级统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省级社会化发放。未参保的国有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企业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继续由企业负责补缴。
  (三)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未出中心和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其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在企业资产(包括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37号)和《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41号)执行。
  (四)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继续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要及时将这些企业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这些企业的职工家庭中,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三、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破产和企业改制的政策支持问题
  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后,改制改组和破产工作由所在设区市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支持。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拟实行政策性破产的,按照先下划、后破产的原则进行。
  对国家已批准列入政策性破产计划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以及国家已批准列入关闭破产建议名单的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含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安置职工的,资金缺口部分由省财政给企业所在设区市一次性补助。破产项目由企业所在设区市组织实施。
  (二)省财政对下划企业改制安置富裕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鉴于各设区市接收的省属企业资产状况、职工人数、工资水平差异较大,省财政将依据下划企业净资产、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各设区市的补助经费。
  (三)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下划后,除继续执行现有国企改革改制的有关土地政策外,土地转让出让金优先用于国企改制费用支出。
  四、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支持问题
  (一)省属企业下划时,对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各设区市管理。
  其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由省财政以基数划转形式给予补助。企业所办中小学经费补助,以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采取前三年由省财政和企业按比例承担的办法解决,其中,省财政负担50%、企业负担50%;三年后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额划转基数解决,以后增加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其他社会职能移交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
  (二)保留的省属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也要移交地方管理,由省财政以基数划转形式给予补助。
  保留企业所办中小学经费补助,以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采取前三年由省财政和企业按比例承担的办法,其中,省财政负担25%、企业负担75%;三年后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全额划转基数解决,以后增长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三)中央下划的军工、煤炭等政策性破产企业社会职能按规定应移交地方管理,移交设施补助费,前三年通过破产费用列支,三年后有亏损补贴基数的,移交设施补助费从中央划转的亏损基数中划转解决;没有亏损补贴基数的,三年后移交设施补助费基数从中央划转的军工、煤炭企业亏损基数中调剂解决。
  五、关于继续支持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国有企业在改革、改组、改制等方面的政策继续执行,并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二)在实施社会保障、技术改造、技术进步项目和推荐国家国债贴息项目等政策方面,对下划企业要一视同仁;对国债专项技改资金已列入计划的后续资金,省上继续给予支持。
  (三)原享受国家亏损补贴等补助的企业继续享受亏损补贴政策。
  (四)按照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继续协助省属下划企业做好银行债务的核销、打包处置等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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