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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0 生效日期: 1998-07-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煤炭计划单列单位:
  为适应市场需求,增加铁路货运量,铁路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运输改革方案,改变原来要车计划为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并制定了货运订单审定(试行)办法。这一办法给我市煤炭运销带来方便,但也给省、市煤炭专项基金的收取带来困难。为确保铁路煤炭外运及煤炭专项基金的足额收取,市政府委托晋城市煤炭运销分公司的各铁路运销处对全市铁路煤炭外运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全市铁路煤炭外运统一管理力度,市政府委托晋城市煤运分公司派出的各铁路运销处对所在起票站辖区内的地方发煤站、专线矿、发煤单位煤炭运销实行统一管理,由各铁路运销处统一对铁路办理有关发运手续,即统一请车、起票、垫付运费、统计报表。

  二、各发煤站、专线煤矿在原月度计划不足需联系装车时,要报晋城煤炭运销分公司所在铁路运销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基金、运费后,由运销处统一对所在起票车站办理有关发运手续,不通过运销处而自行办理手续的,要追究发煤站和发煤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省直(含局直属)计划单列单位,要严格按订货会分配运量及棋盘表月度数量发运,月度计划无法兑现需联系装车时,必须向晋城煤运分公司所在铁路运销处提出申请交纳基金、运费后,到指定矿站装车。由铁路运销处统一对所在起票站办理请车、起票等有关发运手续,凡不按此办理的一律不准其在晋城各矿站装车发煤。

  四、管好煤源,强化监控和稽查。各专线矿和各发煤站一定要管好煤源,不准为不到运销处办理手续的发煤单位提供煤源。省直计划单列单位和局直属公司也不得自行组织煤源上站,各煤运公司上站煤管理站一定要严格加强监控,对其自行组织的煤源,要坚决没收,由各发煤站统一管理。做到不服管理不装车,不到运销处办理手续不装车,不交基金、费用不装车。同时,各铁路运销处要确定尽职尽力,确保处运煤炭专项基金的收交,并按月及时向市经委、市煤运如实上报全市煤炭外运量,市经委、市煤运、市煤运各铁路运销处、铁路各起票车站要微机联网,加大监控力度。一经发起没按上述规定装车造成基金流失的,要追究运销处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撤销该运销处站长职务,调离工作岗位。

  五、晋城市境地内各铁路起票站,应本着维护山西经济利益的原则,按照省、市煤炭运销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晋城煤运公司各铁路运销处做好有关发运工作,维护晋城煤炭运销秩序。没有各铁路运销处煤炭发运通知单,不能给所辖区内地方专线矿、发煤站排送空车。
  市煤炭运销分公司要根据此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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