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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1998年蚕茧收购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2 生效日期: 1998-05-12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蚕茧丝类是国家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重要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1998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今年蚕茧收购管理,防止非法经营和抢购倒卖现象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对蚕茧实行统一经营的政策,我市的蚕茧由山西梅花丝麻集团有限公司统一收购经营(高平、陵川由县外贸公司代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形式收烘蚕茧,否则,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蚕茧收购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蚕茧收购现行价格,坚持以质论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对违反国家蚕茧价格政策规定的经营者,当地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第 三十九 条规定,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全市各级工商、公安、物价、交通、丝绸、外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蚕茧市场的管理,坚决制止蚕茧外流。对一切违法收购和倒买倒卖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予以加倍的罚款;对介处得力和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山西梅花丝麻集团有限公司要同银行及早联系,积极筹集蚕茧收购资金,各有关银行要积级支持蚕茧收购工作,用于蚕茧收购的专项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在蚕茧收购期间决不允许出现打“白条”现象。

  五、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要把蚕茧收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圆满完成我市今年的蚕茧收购工作。对辖区内发生非法经营、抢购倒卖、扰乱收购秩序等现象制止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本通知从1998年春茧上市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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