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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0 生效日期: 2000-01-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工字[2000]24号
  百色地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进一步明确三峡基金征收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专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其征收范围为“全国除国家扶贫的贫困地区的农业排灌以外的各类用电量。县及县以下目前集资建设自行管理的孤立电网暂不征收”。“国家扶贫的贫困地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扶贫地区;“孤立电网”是指县及县以下目前“自建、自管、自用”,不与大电网联网的完全自成体系的电网。
  二、三峡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将三峡基金挪作他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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