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1 生效日期: 1999-06-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9]43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1999年5月21日


国税函[1999]329号
  《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 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