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9]43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1999年5月21日
国税函[1999]329号
《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 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