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经字[2000]18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电信局:
为加快我区通信建设,促进市话发展,根据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信部清[1999]13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元月20日起,我区固定电话市话(不含流动市话)初装费下限标准调整为每部500元,其他电信资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地、市、县物价局、电信局:
为加快我区通信建设,促进市话发展,根据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信部清[1999]13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元月20日起,我区固定电话市话(不含流动市话)初装费下限标准调整为每部500元,其他电信资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