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9]3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省电力工业局《请批准业务招待费和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的函》(闽电财[1999]0307号),根据电力企业全行业统一核算的特点,经审核,同意其业务招待费7201960.01元在税前列支。具体使用情况见《省电力局及下属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表》(附后)。请按照附表所列企业的实际使用数予以税前列支。
省电力局及其下属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附:省电力局及下属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表
单位 实际使用数(元)福州电业局 544920.55三明电业局 517799.35南平电业局 496859.19厦门电业局 589998.40漳州电业局 380064.10泉州电业局 527670.80龙岩电业局 453955.78莆田电业局 340043.70宁德电业局 155000.00水口电厂部 387886.90古田溪电厂部 206338.30安沙电厂部 151426.40池塘电厂 147842.20华安电厂 137018.50沙溪口电厂 176880.10南二电厂 123416.40漳平电厂 199985.20永安火电厂 329354.59厦门电厂 231060.20电力试验研究所 118380.64省电网中调所 119876.13局机关 690146.58省电力干校 59859.80龙岩电厂 79682.00福州电厂 31837.50福州电厂离退休所 4656.70
小 计 72019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