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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火车站站前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经字[1999]518号

  南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南宁火车站前停车场车辆停放费的请示》(南价报[1999]17号)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精神,经研究,对南宁火车站站前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合理利用停车场,加快停放车辆周转,防止车辆滞留时间过长,停车保管服务实行分时段计时累计收费,收费标准如附表。

  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明码标价要求,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文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南宁火车站站前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辆
  说明:
  1、 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其它依次类推。
  2、大小车划分标准。货车2吨(含2吨)以上、客车20座(含20座)以上为大车;货车2吨以下、客车20座以下为小车。
  3、计费办法。如提供大车停车保管服务5小时,其收费计算如下:
  2小时内:2小时×3元/辆·时=6元/辆
  2小时至4小时内:(4-2)小时×4.5元/辆·时=9元/辆
  4小时以上:(5-4)小时×6元/辆·时=6元/辆
  合计应收取该车辆保管服务费为:(6元+9元+6元)=21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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