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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制度及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1999-12-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桂地税函[1999]35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分局:
  为了做好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现将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经研究,除在税收会计报表部分作必要的项目增删外,2000年全区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不再作其他调整,其月报、年报表的名称、种类和表式与1999年相同。
  2000年税收会计报表中的《应征、欠缴、呆帐、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须作如下项目增删调整:在《应征、欠缴、呆帐、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纵表头'二、其他收入'下分别增设'4、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原'4、防洪保安费收入''改为'5、防洪保安费收入',删除原'5、其他'),以集中反映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各种行为罚款收入。

  二、关于报表编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2000年税收会统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各地须严格按照区地税局《关于1999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1998]240号)、《关于编报1999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地税发[1999]2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填报口径参照下发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1999年版)。同时,进一步明确填报口径如下;根据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393号)规定,对已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及《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的企业登记类型划分中一律统计在'其他企业'栏内。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比照填报。
  (二)各地使用新的税收会统软件编报税收会统报表,并用该系统的系统格式通过远程通讯上报区局,各地的通讯代码不变,传送时间为月后9日。其税收会统报表的计算机参数和表式,除上述已明确调整项目的两张报表外,其余各表在1999年的基础上只作'1999年'改'2000年'的修改。
  (三)各类会统报表计算单位一律为万元。2000年税收会统报表打印件只报送各地、市的汇总表,各县(市)的打印报表不再报送区局。
  (四)各地要加强与金库的收入对帐工作,发现差错及时更正,并在发现差错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得定期汇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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