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府办[2002]38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农委《关于本市郊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农委关于本市郊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府(2002)8号)的精神,对本市郊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在村范围内兴办有益于自己的集体公益事业,可以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向本村居民筹集资金和劳务。
本村居民是指居住在本村的常住农业人口、18至60周岁男性劳动力和18至55周岁女性劳动力。
二、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向农村居民筹资筹劳要根据村级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专项专用。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项目标的、筹资筹劳的数额、筹资筹劳的方式要明确,禁止把“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要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项目,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村级招待费或其他开支。
(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尊重村民意愿,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定,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使用管理情况要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向村民筹资,以村为单位劳均全年筹资额不得超过35元。向村民筹劳,每个劳动力全年不得超过5个工日。筹劳要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四、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均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成承担筹资任务的居民,以及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任务的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
五、需要农村居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须经村民委员会对需办的项目进行论证和作出预算,并于每年年初交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要由本村过半数村民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的二分之一人员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要由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人员通过。
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要将筹资筹劳的项目及数额填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核准的筹资筹劳数额,由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分解到户,并予公布。
六、向村民筹资,可安排在上年农村收益分配后一次性收取。筹劳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村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采取适当的经济制裁措施。
村级范围内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村级要成立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并定期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七、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执行好本《意见》,防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为新的乱收费、乱集资口子。
对于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村民筹资筹劳或强行以资代劳的,乡镇或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农村居民有权拒绝除本《意见》规定以外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或区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或区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办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农村居民收取专门面向农村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摊派。
遇到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区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动用期限和工日。
在3年过渡期内,没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不得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向村民筹资筹劳。
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户和养殖户,在原乡统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村里交纳一定费用,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具体交纳标准为,每人35元至50元之间,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有关区县在执行本《意见》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