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本市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4 生效日期: 2002-07-24
发布部门: 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取消本市部分政府性基金作如下通知: 
  一、取消本市“副食品生产基金”、“堤防维护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煤气初装费”和“平抑粮食价格基金”等5个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资金供应和调度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上述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