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7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外[1999]25号

为了更好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保证出口企业及时得到出口“免抵”及退税款,减少资金占用,并促进出口企业健全财务制度,依法办税,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其近年出口退税(指“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二、根据我省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B类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可放宽为1000万美元以上,其他条件仍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三、B 类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已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或退税。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不按月附送,由企业装订成册备查。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单证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或退税的审批手续,以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
  B 类企业在次年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前应提供清算年度完整的出口退税凭证。对缺少单证部分,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外,税务机关应按闽国税发[1998]029号文第一条规定补征已“免、抵”或已退税款。

  四、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制。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地拟报B类企业名单及出口退税情况上报省局涉外处,由省局会商省外经贸委后确定。

  五、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