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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对境内经营成品油的批发、仓储、加油站(点)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二、各地、市、县(自治县、市)社会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加油站(点)及石油系统内的加油站(点),到地、市清理整顿办公室领表填报,经地、市初审后,将符合基本条件的有关材料分别上报自治区经贸委。报送时间为:批发企业1999年10月1日前;仓储企业1999年11月1日前;加油站(点)2000年4月1日前。
三、区直单位和区石油总公司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有关材料分别于1999年10月1日前和1999年11月1日前直接报自治区经贸委。区直单位所属的加油站(点)的有关材料于1999年12月31日前直接报自治区经贸委。
四、外商投资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将填写的《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于1999年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经贸委。
联系电话:区经贸委市场流通处(0771)2621442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
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