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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月饼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 2005-08-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陕价检发[2005]135号

各设区市(区)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3号)精神,为了规范我省月饼生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现就加强我省月饼市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并重视月饼市场的监管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倡节俭,反对浪费,营造简朴、真情、祥和的中秋节氛围。

  二、要加强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的第33号公告的宣传工作。在中秋节月饼生产销售旺季,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张贴公告、上街宣传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告精神,规范月饼生产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倡导积极健康的消费理念。

  三、要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公告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加大对月饼市场的监管力度,在月饼销售旺季增加市场检查的范围和频次,规范月饼市场行为。

  四、密切关注中秋节期间月饼的市场动态,结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商整规发(2005)269号)精神,倡导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和质价相符原则,坚决查处和打击月饼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制止“天价”月饼等不良现象的发生。重点查处以下不正当行为:
  1、不实行明码标价,价实不符,标价内容不真实,虚假标示食品属性;
  2、制售假冒伪劣月饼,变相销售过期、霉变月饼;
  3、使用有毒有害包装材料;
  4、巧立明目搭售商品,或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包装、销售。

  五、月饼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价、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依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依法查处。对经营者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要认真受理,积极解决。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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