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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我区利用外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1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9]6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利用外资项目逐年增加,外资额逐年扩大。通过直接引进外资和利用国外贷款,争取援款,弥补了我区建设资金不足,促进了我区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但在利用外资的工作中,有的地方和单位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项目配套资金不足,使项目计划不能按时完成;截留、挪用和出借项目资金;虚报项目投资完成额,虚列工程支出,虚增配套资金和自有资金,项目财务报表严重失真;擅自变卖项目招标采购物资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改进、制止和纠正,不仅会直接影响我区利用外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外资使用效益,还将影响我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利用外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的精神,为促进外资项目的规范运行,提高外资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外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是十分必要的。现就加强对外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信守项目转贷协议中的有关承诺,积极筹措和按计划投入项目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不按时到位的有关单位要尽快作出资金安排,逐步予以补足。今后凡是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自治区计委将不予立项,经审计部门查证为项目配套资金到位较差的县(市)和单位,有关部门不得再安排新的利用国外贷款项目。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出借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包括报帐回补资金、项目物资变卖资金和自治区财政下拨的项目配套资金。凡截留、挪用和出借上述资金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作出清退和还款计划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限期清退和偿还。凡是不按期清偿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暂停下拨该项目的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

  三、为维护国外贷、援款项目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制止虚假行为,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要以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为基础,要在报表数据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对项目的执行效果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各项目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完整、真实、公正的会计资料及其他信息,要认真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购置的设备和物资必须用于项目规定的用途,不得挪用、变卖和串换。个别设备和物资确实需处理的,要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理国外贷款购置的设备和物资所得款项必须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项目帐户,并专项用于该项目建设。

  五、依法加强对国有控股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审计监督,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审计的重点是核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同时,通过审计,检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防止弄虚作假。

  六、各级政府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纠正,落实审计决定。要支持和鼓励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如实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不得干预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认真执行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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