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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 2005-08-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5]6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省各安全评价机构:我省自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各项安全评价工作以来,发挥了较好的职能作用,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最近发现一些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由于受利益驱动,安全评价没有严格按国家安全监管局下发的安全评价导则办事,评价报告摸棱两可;有的超越资质规定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个别单位甚至出具虚假报告;还有的出现乱收费现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评价行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科技水平和工作质量,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省安全监管局决定从即日起对持有陕西省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整治。现将《全省开展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和各安全评价机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全省开展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评价行为,合理安排安全评价机构在市区及行业的布局,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这次全省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陕安监管发[2004]37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通过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评价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杜绝安全评价机构出据虚假报告、超越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违反国家财务制度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组织领导为了使这次整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省安全监管局决定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 长:姚 炬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副组长:谢炳堂 省安全监管局助理巡视员成 员:李 彪 省安全监管局法规信息处处长田胜利 省安全监管局监督一处处长慕 军 省安全监管局监督二处处长周爱国 省安全监管局危化处处长刘怀吉 省安全监管局发证办负责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信息处。

  四、整治范围与内容(一)整治范围凡持有我局颁发的各类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均在本次整治范围之内。(二)整治内容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2、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的运转情况;3、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及评价人员工作业绩。4、档案资料管理情况;5、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情况;6、在安全评价工作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7、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内容。

  五、整治标准(一)安全评价机构未严格按照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报告达不到要求的、未及时上报机构和人员工作业绩的、工作业绩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者,取消其资质。(二)安全评价机构超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出具虚假证明的,取销其资质。(三)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1、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2、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3、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4、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5、不接受检查验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1、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从事安全评价话动的;2、服务机构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3、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4、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5、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6、未达到资格保持条件的。(五)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对检查不合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整改期间停止一切评价活动。如发现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或逾期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销其资质。

  六、整治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一)整治方法。采取安全评价机构自查、各市(区)安全监管局检查和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查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二)整治步骤及时间安排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动员阶段;二是安全评价机构自查阶段;三是各市(区)检查阶段;四是省安全监管局审查验收阶段。1、宣传动员阶段。从8月1日至10日,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召开一次动员会议,由局领导在大会上进行整治动员,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有关规定,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安全评价机构自查阶段。从8月11日至8月31日,各安全评价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自我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直至达到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标准和工作要求。并写出自查的书面报告交企业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监管局。3、各市(区)检查阶段。从9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对本市的安全评价机构逐一进行检查,做出合格、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查验收。4、审查验收阶段。从10月1日至11月30日,省安全监管局会同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评价机构逐个进行审查验收,合格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发给乙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取销其安全评价资格。

  七、整治工作几点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和各安全评价机构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和认真部署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二)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和各安全评价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力以赴组织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加强监督,严究责任。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对本市的安全评价机构逐一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履行职责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情况。对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提供虚假材料、乱收费等问题的,要立即纠正,严肃处理,并严肃追究中介机构法人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四)加强宣传,舆论监督。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全省开展安全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形成全社会重视的良好氛围。对安全评价机构业绩优良的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表扬,对有不良行为的将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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