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8]42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机动车销售充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管理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的印制计划管理
发票的印制由省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各地、市应于每年10月31日和次年4月30日以前将本地市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印制计划上报省局(表格附后),由省局安排普票定点印刷单位印制,并发放各地、市局。
二、发票的发放管理
各地、市国税局在发放发票时应专立发票管理帐簿,并要求各基层单位也相应专立发票管理帐簿,做好发票收发存情况的核算工作,并在上报印制计划的同时将发票的收发存情况上报省局。
三、发票的发售管理
各地、市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发票管理制度将发票发售给用票单位。每本发票的使用期限为两个月。
四、发票的销毁管理
属于印刷质量问题或因换版、改版以及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发票销毁应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凡属未使用的整本,由省局委托地市局统一组织进行销毁。
(二)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五、发票的费用结算
省局根据各地、市上报的需要量,委托三明市印刷厂印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要求直接送达各地、市,届时,请各地、市做好验收和转发工作,并与印刷单位结清货款。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8日
国税发[1998]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总局决定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二、机动车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印制。
三、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蓝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 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 手工票规格为21mm×150mm(25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发票。
四、发票内容中“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合同单号”指销货单位与购车人签定的购车合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指表示机动车身份的统一代码(即“VIN”);“单价”指含税(增值税)价格;“价外费用”指车价以外的费用;“价费合计金额”指车价和价外费用合计;“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指销货单位所属情况;“审核单位”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票内容中,对涉及到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可不填写。
五、发票印制要求和启用时间
机动车发票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机动车发票票样送工商和公安机关备案。机动车发票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费改税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是保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打击利用机动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紧抓好此项工作,保证纳税人按时使用新印制的发票。
附件2:普通发票印制计划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