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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运输客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9 生效日期: 1997-07-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晋地税征字[1997]10号晋交体字[1997]258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运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客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维护客运秩序,促进交通运输经济协调发展,现做如下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我省公路运输客票(含微机客票)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全部启用新版客票,现行客票同时废止。新版客票种类有:公路出租汽车客票、公路汽车定额客票、公路汽车补充客票、公路汽车站客运行包票、公路汽车旅游客票、公路汽车客运包车票。新版定额和补充客票每本100份,填开式发票每本30份。新版客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指定印制,并一律使用专用水印防伪纸,同时在票头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和'山西省公路运输票据专用章 '.监制章 、专用章 及客票字轨号码均采用有色荧光油墨。

  二、新牌版票的种类和样式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和发票管理规定具体制定。

  三、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客运的国有、集体、个体、合资、联营等经营者均须使用新版客票。

  四、公路运输客票的印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县(市、区)交通局运管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辖区客票用量计划后,报地、市运管处;地、市运管处汇总后,于每年的9月底前报省运管局。省运管局统筹制定全省的客票用量计划,送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后,按规定在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印刷厂承印。

  五、公路运输客票实行逐级购领的办法。县(市、区)购领时,由县(市、区)
  交通局运管所填写《山西省运输管理统一票证领发单》,送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核签章 后,向地市运管处办理购领。地、市运管处购领时,由地、市运管处填写《山西省运输管理统一票证领发单》,送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核签章 后,向省运管局办理购领。上一级运管部门在办理领发客票时,应严格审查领发单。无地方税务机关签章 的,不得供应客票。地税机关对同级运管部门的《领发单》,应及时给予审核签章 ,以免影响旅客运输的正常运转。
  凡申请领用公路运输客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每次申请时,必须持'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完税、费手续,先到当地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核准后,严格按种类、数量发售。公路运输客票的发售实行限时限量、交旧领新的办法,发售数量应以一月用量为准。公路旅客运输客票必须由专人保管,专库、专柜存放,专帐登记。
  各级运管部门在进行客票核销时,要将领用、发放库存等有关数字详细登记造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县级为季报,地、省为年报。各级运管部门和用票单位及个人,都必须建立严密的客票领用、发放、缴销制度和台帐,做到详实记录,帐票相符。

  六、交通运管部门、地税机关须定期对公路运输客票的印、领、用、存、销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对发现的问题,税务、运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客运税收,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以委托运管部门代征。委托时,税务、运管两部门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运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代征,在代征时须严格按协议规定执行。

  八、为了维护公路客票乘车凭证的功能和严肃性,保护旅客权益,经营者在收取款项时,必须向乘客提供相应客票,坚持一客一票,专票专用的原则,严禁小同种类客票交叉使用,收钱不给票、或少收钱多给票、多收钱少给票等违法违纪行为。

  九、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运管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共同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问题。

  十、现行客票用至今年8月底,对到期尚未用完的旧票,各级运管部门和公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登记造册,逐级报省运管部门批准后销毁。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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