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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1 生效日期: 1998-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中共福州市委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六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充分利用我市的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大发展,加快建设海峡西岸闽江口繁荣带,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立足于我市海洋资源和现有的经济技术基础,全面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开放促开发,加快海洋产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尽快建立起以海洋水产、港口海运、滨海旅游、临海工业和海洋工业以及高科技产业协调发展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外向度高、生态环境好的海洋经济体系,使海洋经济成为福州经济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重点和加快建设海峡西岸闽江口繁荣带的主要经济支柱。
  2、基本目标:力争到2000年,我市海洋经济增加值突破100亿元(1990年不变价,下同);到2005年,海洋产业增加值突破300亿元;到2010年,我市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较为充分,海洋产业体系基本成型,海洋产业增加值突破500亿元;各项经济指标位居全国沿海开放城市前列,把闽江口沿海地带海洋水产、海洋工业、港口运输、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滨海旅游、商业贸易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设一个繁荣昌盛的“海上福州”。

  二、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重点
  1、海洋水产业。坚持“龙头企业牵动、主攻浅海养殖、拓展远洋捕捞、注重科技兴渔、狠抓加工流通”的发展方针,重点扶持连江、平潭等沿海水产大县(市),培植20家年产值上亿元,50家年产值上千万元的水产龙头企业,牵动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每年开发20-30米等深线浅海3万亩,新增产量3-5万吨;加快捕捞作业结构调整,开辟境外远洋渔业基地,拓展境外和远洋捕捞,每年新增20艘远洋、境外捕捞船;推广优高养殖品种和先进捕捞装备,开发水产品精深加工,力争科技对水产贡献率达50%以上;加快市场建设,建成一批水产品产区市场、销区市场和大型集散市场,并在国内大城市设立水产品销售窗口。力争到2000年,水产业增加值达70亿元;到2005年,水产业增加值达140亿元;到2010年,水产业增加值达220亿元。
  2、港口运输业。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协同发展、完善配套”的原则搞好港口建设,逐步实现港口的货物集装化、泊位专业化、装卸自动化、管理现代化。进一步提高我市海上运输业的整体规模和技术素质,改善船队结构,建设结构合理、技术装备水平高、具有远洋运输能力的现代化船队。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积极开辟国际海运干线班轮,发展国际直达航线。建立健全港口服务保障体系,大力发展港口综合补给、仓储、电讯、包装、代理、饮食服务等业务。争取到2000年,海运船舶总吨位到60万吨,其中港澳国际航线15万吨,港口年吞吐量达1900万吨,其中国际集装箱吞吐量达40万标箱;到2005年,海运船舶吨位达90万吨;到2010年,海运船舶吨位达到120万吨,建立起“大港口、大口岸、大枢纽”的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综合性现代化港口群体,成为对台“三通”的重要口岸。
  3、滨海旅游业。采取适度放宽的政策,加快开发利用我市沿海山海景观、历史古迹、海港风貌等滨海旅游资源,进一步合理布局旅游景点,完善旅游设施。重点开辟建设一批以海滨风光为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景点。加强旅游配套设施、旅游路线、交通网络、旅游商品、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建设,使之使成为具有多层次、多功能的以海上观光、休闲疗养、娱乐美食为特色的旅游胜地,成为我市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和创汇基地。近期重点抓好平潭岛国家级滨海旅游风景区,开辟建设长乐、福清、连江、平潭、罗源等海上黄金旅游通道。
  4、临海及海洋工业。大力发展大吨位货轮、多用途集装箱运输船、中高档客轮、海轮等船舶的制造与维修业。近期改造现有造船厂,提高我市船舶工业技术装备水平,把我市建设成为全省船舶修造业的重要基地之一。稳定盐田面积,通过技术改造及新技术应用推广,发展多品种盐和加碘盐,提高质量和效益。近期重点开发制盐卤化水的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潮汐能、风能等新能源。利用滨海花岗岩、矿砂等资源,发展石材加工、浮法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及其深加工,改造现有玻璃生产企业、开发新品种,促进玻璃工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探索发展玻璃纤维、玻璃钢制品,并积极创造条件开发其他海洋矿产加工业。

  三、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政策措施
  1、加快港口、码头、避风港以及海岛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各种经济成份投资建设港口、海岛码头、水利设施。采取转让股权、土地综合补偿和积极利用外资与贷款等办法,筹措港口建设基金。从1999年起两年内,全额退还属于地方的港口(含渔港)上缴的社会事业发展费、港口企业所得税,用于增加港口建设的国家资本金,实行以港养港,并对港口建设免征城市建设基金和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对港口(含渔港)及其配套的建设项目需要征用的土地,按照公路、铁路建设用地的政策给予优惠,滩涂、水面、荒地给予无偿划拨。市里继续从渔发基金和支农经费中统筹安排,逐步增加对避风港、防浪堤、码头、驳岸等维修或扩建的投入。对被列入中央、省建设项目的大型渔港,待批准投资后,给予单列的配套资金。实施新一轮海建工程,努力改善沿海岛屿突出部的基础设施,适应对台直接“三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分期分批扩建配套黄岐半岛、平潭岛及长乐梅花等重要渔区避风港,扶持平潭、琅岐等岛屿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海岛供水、供电、道路、码头及文教卫生设施的状况。
  2、加大海洋产业开发投入
  (1)增加专项投入。市及沿海县(市)都要建立海洋开发的专项投入制度。根据各县(市)区的状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城市副食品基地基金,用于海洋渔业的开发。引导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扶持海洋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特别要扶持船舶提高一级保鲜保活能力的技改投入。从1999年至“十五”期间,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渔港和避风港建设,以及海洋资源调查勘探;从1999年到“十五”期间新增浅海养殖及一定规模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市财政从支农资金中给予适当贷款贴息;按照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通过财政每年安排的支农资金挤一块、海域有偿使用费划一块、有关单位和企业积累一块的办法,设立市县海洋开发专项基金,作为重点项目资本金。
  (2)“九五”后二年至“十五”期间,每年从财政支农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海洋科技专项经费,用于组织海洋科技攻关,集中力量研究解决海洋资源开发中的技术难点,提高海洋开发的水平和整体效益,促进海洋开发产业化和海洋产业升级。
  (3)鼓励多渠道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海洋开发的投入。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鼓励外商以及内陆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沿海投资开发海洋产业。
  (4)实行信贷倾斜。多事部门对海洋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基地和重点企业,应给予信贷政策倾斜;保险部门应积极为渔船提供保险,使渔民和渔业企业能够以渔船作为海洋渔业的贷款抵押。
  3、深化海洋开发管理制度改革
  逐步建立由渔政、渔监、港务、港航、口岸、边防、环保、科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统一协调、综合高效的海洋开发管理体系。运用市场机制和宏观手段推动资源、资金、劳力、技术等海洋经济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在资源、区位、产业基础条件优越的沿海县(市)和重点沿海乡(镇),有步骤地建立优势型和综合型的海洋经营基地,对全市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充分利用资本运营手段,通过兼并、参股、控股、收购、资产授权等形式,组建一批海洋集团企业。成立若干海洋投资公司,形成海洋产业新的融资与投入机制。对巳建成投产的海洋基础设施,允许以出让一定期限经营权的形式回收资金用于海洋开发的再投资。对竞争性强的海洋开发企业,允许向国内外企业或个人转让部分产权或整体产权,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再投资。
  4、加快海洋产业开放开发
  (1)鼓励开发新渔场和远洋渔业。对开发新渔场、封岛养殖海生植物、围垦造地发展农业、采用新技术培育新品种和引进新品种养殖的,自有收入时起前三年给予免征特产税。对引进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创出新品牌的,也给予适当减免优惠。对新开发的滩涂水面从事渔业生产的,对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至五年免征特产税。鼓励开发境外渔业,所有开发境外渔业的渔船,按榕委〖1996〗197号文规定,一律免征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从1999年起市财政每年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贷款贴息,扶持远洋渔业。有关县(市)政府也应对当地远洋渔业生产给予一定的贴息扶持。
  (2)鼓励外商从事海洋开发项目。对进口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可按国发〖1998〗3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享受省政府闽政〖1997〗1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3)加强榕台合作交流。延伸福州港保税区功能,创办台货交易市场。继续办好马尾台商投资区,鼓励台商在投资区内创办海洋产业。改善和加强我市现有8个台轮停泊点的设施建设和管理,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台胞往来。鼓励台商在福州港长安港区、▲(官)头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和罗源湾独资建设专用码头。选择一些条件好、潜力大的连片浅海作为浅海对台合作开发区,借鉴台湾的先进经验,引进台湾资金、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管理机制,以及市场和信息渠道,使之成为外向型、高科技、现代化的渔业生产经营示范基地。
  5、提高海洋开发科技水平
  (1)加强海洋科研和科技普及推广。加快科技兴海步伐,充分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海洋产业,大力发展新兴海洋产业,将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动员全社会力量,特别是海洋开发企业的力量,建立健全海洋科研机构和县(市)、乡镇海洋科技推广网络,加快对海洋产业课题的研究,大力推广科研成果。各地可参照海洋产业在整个农业产值中的比重,从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比重的资金作为海洋科技推广资金。沿海各县(市)区都要建立综合性或专业性的渔业研究机构,加强对鱼虾贝藻养殖技术、人工育苗、病害防治以及海水防污染的科技攻关。一些重要养殖区,要设立病害防治及水质监测中心等科研试验场、新品种试养基地。重大的科研课题,可以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攻关,也可以组建科工贸一体化的联合体进行联合开发,提高海洋产业的经济效益。
  (2)完善科技成果的引进和人才培养机制。充分发挥我市对外开放的优势,加快引进利用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我市海洋开发的总体水平。充分发挥现有各类技术协会、研究会的作用,多层次培养和引进各类海洋科技人才,充实科研力量,壮大科技队伍。
  (3)加快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培育和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工程、海水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产业。加速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海洋高新技术和设备,广泛开展区域间和国际间的海洋技术合作与联合攻关。重点开展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技术选育鱼、虾、贝、藻多抗性优良品种,病害防治,多抗性、促生长的饲料选配,以及优良经济品种的高密度或工厂化养育,多种经济海洋生物的混养、套养、轮养等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用高新技术发展药物、功能性营养保健品。
  6、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
  (1)加快海洋法规体系建设。搞好海洋勘界工作,尽快制定、出台《福州市海域管理条例》、《福州市海岸带管理条例》等政策措施和各项海洋产业专项法规,逐步建立、健全海洋开发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强化海洋的国有资源管理,促进海区安定稳定。
  (2)严格保护海岸线、海洋旅游、滨海矿产和海洋生物资源。制定和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等渔业法规,坚决杜绝在滨海旅游区炸石采砂、围垦等破坏性活动,严禁非法电捕、炸鱼、毒鱼等活动,切实保护渔业及珍稀水生物资源。
  (3)综合治理海洋环境污染。加大海洋、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综合整治陆地污染物,控制陆地污染物排放量。禁止向海域倾倒放射性废物及其它对海域产生永久性污染破坏的污染物。尽快建立海上自动监测网,对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全面监测。
  (4)抓好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依法保护防护林和林地资源,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提高海岸防护工程、水利工程标准,增强海岸带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健全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防御系统,提高海洋适时操测能力和预警预报的准确性。

  四、切实加强发展海洋经济的组织领导
  1、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尤其是沿海县(市)区要进一步增强海洋国土观念和海洋经济意识,像重视耕地一样重视海域,像抓粮食生产一样抓海洋开发,增强加快海洋开发、海岛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海洋开发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发展海洋经济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建议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政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发展海洋经济列为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制定出具体的扶持、服务措施。市和沿海县(市)区都要尽快组建海洋开发综合管理机构,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分级管理机制。
  2、要加强海洋开发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沿海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研究,尽快提出指导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海洋、海岛开发建设方案,为发展海洋经济提供科学依据。统一规划、协调罗源湾等跨县养殖区域的开发和利用,使布局更加合理。
  3、抓好队伍建设,加强综合管理。要努力提高有关涉海产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自身建设,努力造就一支能够适应海洋开发与管理新形势要求的高素质干部和职工队伍。渔政、渔监、港监以及各类涉海执法部门要负责起全市海洋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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