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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4 生效日期: 2005-07-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5]76号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以及《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企业投资《目录》内的项目,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根据《陕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要求出发,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项目企业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出具项目备案确认书。“合规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备案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属于备案等。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市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有案不备或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二、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各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市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建设外,主要安排城市的基础设施、环保设施、公益性设施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性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但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按程序审批后不再调整。申请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受理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由竞争确定的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评议。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除直接投资外,要根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和投资多少,分别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各级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在投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后,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规范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切实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原投资的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收益作为财政收入,也可用于政府再投资。

  三、积极鼓励社会投资
  凡是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要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凡是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它行业和领域,社会投资均可进入,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注入资本金、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社会投资。要鼓励社会投资参与政府规划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试点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各类基金、保险资金等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四、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宏观调控
  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间接有效调控。各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行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的环保、安全、能耗水耗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要严格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和投资状况的监测分析。

  五、改善投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秩序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咨询、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约束。投资、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监督。要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本意见及附件之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要给予惩处,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要加强对投资中介机构的监管。所有投资中介机构都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要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法律责任。
  市政府责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颁布的相关配套办法,负责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随后颁布实施。
  本意见发布后,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原有规定,一律终止执行。

20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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