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成发[2005]10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1995年,省物价局根据《陕西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对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原国家计委郑州餐饮业分等定级管理现场会精神,颁布实施了陕西省《饮食业分等定级管理办法》,开始对全省饮食业价格实行等级管理。10年来,这一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饮食业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游、饮食业的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饮食业价格实行分等定级管理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经研究,从即日起全省对饮食业价格不再实行分等定级管理,同时《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饮食业价格分等定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农发(1995)252号)也即行废止。
饮食业价格不再实行分等定级管理后,各级物价部门要把饮食业价格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规范管理上来,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开展价格诚信,为企业的合法经营、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要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坚决查处宰客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