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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对本市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的资费按住宅用户标准执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7 生效日期: 2001-12-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价公[2001]038号
上海市电信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34号)的要求,经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现将本市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的资费标准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话,自2002年2月1日起, 改按住宅用户资费标准执行。请你们按经市民政局审核的《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电话信息目录》(见附件)集中办理资费变更手续。
  二、今后,新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 凭市民政局签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或《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到电信公司所属营业窗口办理确认手续;社会福利机构户名、地址等发生变更或歇业的,凭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签发的《变更通知书》或《注销通知单》,到电信公司所属营业窗口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三、社会福利机构下设企业或租赁场地给其他单位或法人经营或歇业后移作他用,其电话资费应按单位用户标准执行。
  望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的资费变更工作的领导, 抓紧做好资费标准的变更工作。
附件:《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电话信息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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