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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5 生效日期: 1997-12-2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38号)精神和我区秋粮生产的情况,为了切实抓好秋粮收购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粮食购销政策,充分认识按国务院要求做好秋粮收购工作是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措施,把做好秋粮收购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研究,合理安排,切实把秋粮收购工作抓紧抓好。
  今年我区秋粮定购价格仍按去年的定购价格执行,即中等质量标准的晚籼稻谷每50公斤84元,保护价为68元。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7)5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补充通知》(桂政发(1997)63号)精神,把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打“白条”、不代扣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款项。尚未完成定购任务的地方,要继续抓好定购任务的扫尾工作,力争做到不留缺口。已经完成定购任务的地方,要公开挂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

  二、做好秋粮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准备仓容。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挖掘内部仓容潜力,腾仓并库,提高仓库利用率。要充分利用好自治区前段时间安排下拨的修仓租仓补助资金和简易粮库贴息贷款,抓紧修建仓库和租用社会仓容,增加收储能力。
  (二)筹措收购资金。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向农发行报告收购计划和资金需求情况,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申请贷款。银行、财政、粮食部门要按各自责任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收购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三)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向农民广泛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使国家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的政策深入人心,让农民放心。要鼓励和教育农民多储粮和就地转化粮食,不卖“过头粮”。

  三、继续抓好粮食市场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维护好秋粮收购秩序。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粮食市场的管理规定,除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所需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或县级粮食部门指定的粮库、粮站购买。
  对违反政策规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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