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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款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 2004-08-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4]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款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款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四年八月六日)


为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现结合全市2003年度救灾救济款审计调查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款的使用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救灾救济工作管理体制
  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救灾救济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特大自然灾害由省组织救灾,大自然灾害和中等自然灾害由地级以上市为主组织救灾,小自然灾害由区县和乡镇组织救灾。自然灾害等级划分依照《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4)2号)、《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指挥部粤防(1999)30号)的规定确认。
  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主要应依靠当地政府和灾区广大干部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解决。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安排,确保资金到位。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掌握分析当地需临时救济的量,把所需临时救济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不挤占救灾救济款。
  当区、县遭受中等以上自然灾害,当地政府通过自身的努力后,确实难以解决时,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款补助。各地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救灾款的报告中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当地政府已投入和准备投入的救灾资金数额,不得虚报。

  二、严格救灾救济款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救灾救济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其使用范围是: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灾民;3、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救灾救济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要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各地要健全救灾救济款物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程序。救灾救济口粮等救灾物资的采购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购物凭证。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在发放救灾救济款物时,必须建立专帐,完善申请、审批、领取手续,逐户登记造册。在发放过程中,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将数额和发放程序公开,将救助对象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救灾救济款使用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救济款使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救灾救济款的拨付、使用要跟踪反馈,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切实发挥救灾救济款的使用效能,不得把救灾救济款作为弥补当地正常社会临时救济款的不足。对救灾救济款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市民政、财政部门将不定期会同审计部门,对救灾救济款物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对违反救灾救济款使用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救灾救济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自然灾害救济款由民政部门做出拨款方案,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拨。下拨自然灾害救济款从发文之日起至银行结算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下达文件中有明确期限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救灾救济款的使用报告制度,凡下拨省、市和本级救灾救济款,必须及时抄送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并注明款项来源。在收到市民政、财政局拨款通知后满一个月仍不上报分配使用情况的,将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如再发生小灾以上自然灾害要求上级补助时,市将不予补助或在应补助数额中扣除已下拨未安排的部分。
  各区县应根据救灾救济款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救灾救济款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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