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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有线电视网络维扩费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0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成价函[2002]321号
成都有线电视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有线电视网络收看电视节目期间维护费收交办法的建议报告》收悉。
  为保证有线电视网络的正常运转,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对你公司收取有线电视网络维护费有关间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你公司在用户办理暂停收看电视节目手续后,可按每户每3元的标准收取网络维护费。
  二、在用户暂停收看期间,除收取网络维护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用户要求恢复收看网络电视节目,在办理开通信号手续后,按原规定收取收视维护费(其中光纤用户10元/月,老两用户8元/月,均含中央台加密费2元),用户不再交纳入网。
  本文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今后省上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你公司应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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