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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9 生效日期: 2004-07-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4]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办法 为确保《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汕府办(2004)88号)的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粤环(2004)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和标准
  按照《污染源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主要考核验收指标》、《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主要考核验收指标》和《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达标要求
  (1)按监测规范和《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要求,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的水、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各废水、废气排放口、排气筒均应达标。
  (2)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已通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设施完好率、运转率均达到95%以上,并建立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帐。
  (3)废水重点源,有废气排放的,废气也要按要求达标;废气重点源,有废水排放的,废水也要达标排放。
  (4)污染物排放口符合规范要求,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按要求安装了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已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按规定要求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发放除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由省环保局直接发放外,其他污染源仍按《关于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的通知》(粤环(2003)254号)的规定执行.
  三、考核组织方式
  市政府将成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考核组,对区(县)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进行考核。各区(县)应成立相应的考核组,对辖区的全面达标工作进行考核,并对本地区的达标工作进行自查。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申请
  各区(县)应于2005年8月30日前,向汕头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提交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申请考核报告,同时交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达标工作自查情况表、重点污染源达标数据库。提前完成本区(县)全面达标工作的,可提前申请考核。
  (二)组织考核
  市考核组根据各区(县)申请组织考核。考核方法采用听取区(县)政府汇报、查看材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
  市考核组听取区(县)政府对本地区达标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看材料
  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考核应提供如下材料:
  (1)“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应按要求上报本级政府批准,“方案”中工作目标明确,达标措施具体得力,分年度、分阶段工作任务详实。
  (2)“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自查情况表”: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没有全面完成的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3)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报告:其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实事求是。
  (4)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技术报告:其内容详细、数据可靠,对辖区内按区域、行业分布的各类污染物排放量、达标量均有阐述,分析透彻,每项达标措施取得的成效要有说明。
  (5)所有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数据库:数据齐全、规范。
  (6)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监测数据和汇总材料。
  A、废水一年要有4次(含)以上监测数据,废气一年要有2次(含)以上监测数据(区、县级重点污染源按“方案”要求确定监测频次),监测达标率大于或等于80%为达标。
  B、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市的重点源由市环保监测站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随机抽测;区(县)级重点污染源由市环保监测站或监测分站、各区(县)监测站监测;省控重点源、市控重点源和其他污染源执行相同的监测方法,即统一按省的要求执行。
  (7)达标档案材料:资料齐全、规范。
  A、达标工作档案,包括:成立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组的文件;公布重点污染源和未达标企业名单,公布举报电话;申报登记和变更登记数据库。
  B、重点污染企业达标档案,包括: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监测报告、限期治理通知、整改方案、停产治理通知、达标验收意见、排污口规范化、在线监测(省控和市控重点源)等材料。
  3、现场抽查
  (1)随机抽查重点污染企业。排污单位有完整的监测数据,且其主要考核指标达标率达到80%以上,污染防治设施完好率、运转率均达到95%以上,并建立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帐,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厂容厂貌整洁。
  (2)随机抽查建设项目、取缔、关闭、停产治理、转产等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被取缔、关闭的企业,产污设备已查封或拆除;转产企业必须达标排放。
  4、反馈考核意见
  根据达标工作汇报、查看材料和现场抽查情况,考核组与当地政府交换并反馈考核意见。
  五、时间安排
  2005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的考核。
附件: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自查情况表(略)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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