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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城市建设被拆迁居民购买安置公有住房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0 生效日期: 1999-03-20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9]48号

为加快城市建设,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精神,现对城市建设中被拆迁居民购买安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10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按《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28、34、50号,以下称简《办法》实施房屋拆迁,以及今后的市政拆迁居民,对未取得复建房实际使用权的(以办理住房租赁手续、领取住房钥匙为界,下同),均须按照南京市新房新制度的规定和《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等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购买安置公有住房。
  下列家庭可以不购买被安置的公有住房:
  (一)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户和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
  (二)市总工会核准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

  二、为鼓励被拆迁居民购买安置的公有住房,允许在1999年7月1日之前,仍按1997年度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已经开工尚未完成的复建房,允许预购,在1999年7月1日之前付清购房款的,按1997年度政策购房。对按照《办法》规定已取得安置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也可以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拆迁复建房建设单位按市政府规定须将拆迁复建房移交给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被拆迁居民购买安置公有住房的购房款,在提取住房维修基金后,50%上交市房产局,50%留在拆迁复建房单位。凡是道路建设和“以地补路”项目,30%上交市房产局,20%留开发公司,50%由市建委计入补偿款中,上交市房产局的,列为市住房基金。

  四、拆迁复建房建设单位要尽快抓紧复建房建设,确保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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