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2]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中省管项目在我市的贯彻意见》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中省管项目在我市的贯彻意见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二○○二年九月三日)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最近下发了《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要求年内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调整,并出台省管项目实施标准,根据省上文件精神,经市物价局、卫生局研究,结合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省管83项医疗服务价格在我市,按照“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调整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贯彻执行。
二、省定医疗服务价格以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为定价基础,我市县以上(含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治疗类和手术类医疗服务价格浮动幅度确定为:二甲医疗机构上浮10%,三乙医疗机构上浮15%,三甲医疗机构上浮20%。检查、检测等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
三、县以下(不含县)乡、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二级乙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下浮20%。
四、今后,各地因医疗机构等级在二乙以上变动,其收费标准须重新申报。
五、原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批准的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凡属于本次省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范围的,以省定项目标准为准。
六、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的准备工作,待全市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出台后,凡医疗机构未实行“住院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并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按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
七、市管医疗服务价格方案拟定后,报市政府另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