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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1 生效日期: 2002-10-2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府办发电[2002]7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是我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部分地方实行了粮食购销市场化试点,小麦和玉米已退出了保护价收购。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小春粮油收购工作已顺利完成,大春收购正在进行,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3号),对有关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粮食工作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规定执行。未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试点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要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在收购工作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按随行就市原则进行收购。对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的稻谷,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我省2002年度稻谷收购价的通知》(川电价电[2002]15号)规定执行,敞开收购,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

  二、保证收购资金供应,确保资金安全。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稻谷。继续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并注意衔接好铺底资金。对优质优价粮食收购、非保护价品种粮食收购以及购销放开地方收购退出保护价粮食,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做好收购资金供应,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各级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对收购资金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出现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行为要坚决制止,限期归垫,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规范企业改革改制,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在粮食企业办理有关证件过程中要简化手续、尽量降低收费标准,为企业的非保护价收购贷款抵押担保创造条件。

  三、保证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拨付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安排。各市、州要制定正确合理的粮食补贴政策,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严禁挪用。对粮食购销企业应拨的财政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结束,按有关政策规定使用。

  四、加大粮食销售工作力度。目前我省粮食库存量较大,省外粮食又大量涌入,各地要切实把粮食销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拓宽粮食销售渠道,扩大粮食销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协调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为充分调动政府、企业与职工推陈出新、销售老保护价粮食的积极性,对超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粮食购销目标任务的,由省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认真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给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粮源供应政策,及时按质按量将补助粮食兑现给农民。

  五、加强对粮食购销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国家把我省作为西部唯一粮食主产省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当前粮油收购和销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坚决执行好粮食购销政策,解决好有关具体问题,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订单方式,按经济合同履约收购,为调整粮食种植结构、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实现四川新跨越作出积极贡献。近期,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地对粮食收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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