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2]144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调整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的报告》(川质监函(200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我省目前执行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技监局《关于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6号)规定的标准。在国家新标准正式出台前,考虑到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作为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实际状况,我局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对中测院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试行),待国家新标准正式出台后,在中测院试行的基础上,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尽快调整全省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二、考虑到全省的实际情况,经商中测院,各市、州计量器具检定部门到中测院强制送检部分目前暂不执行调整后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