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财税字[1998]54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各区财政局、园区、新区财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苏财税[1998]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在办理所得税先征收后返还或减免税手续之前,应对企业的所得税按规定征收,不能以已申请减免税为由,不按规定征收所得税。企业在正式接到减免税批复以后再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附件: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