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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4 生效日期: 2000-09-04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46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省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单位预算和细化部门预算提供可靠依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省政府决定开展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是我省当前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是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的可靠保证。开展好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为开展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郭廷标担任,副组长由省财政厅厅长鲁昕担任,省财政厅副厅长成刚、省审计厅副厅长孙大林、省人事厅副厅长马德仁、省监察厅副厅长刘雅琴、省编办副主任薛立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成相应的工作班子,做到组织机构明确,人员力量精干充实,确保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圆满完成。 
  二、省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要求,如实反映清产核资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严把质量关。对资产清查不实、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要求、范围、内容、步骤,按照《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附后)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积极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目的和要求 
  开展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是为加快省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步伐,细化预算编制,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既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预算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 
  (一)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具体组织进行。 
  (二)对预算单位占有的全部财产进行彻底清查,将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收入与支出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 
  (三)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情况、人员经费支出情况,并对人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做好编制与人员情况的核对工作。 
  (四)预算单位要将清查结果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格式及要求,进行填报和数据录入。各预算单位基础清查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各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统一报表格式和内容自行设计。 
  (五)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核准后进行处理。 
  (六)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切实加强预算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二、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 
  省级预算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财政经费关系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 
  (二)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 
  (三)列入省级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是指由财政提供日常经费保障或近三年连续有财政专项经费的单位。 
  凡有财政经常性关系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按本方案进行清产核资。 
  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应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和资产状况等方面进行清查登记。 
  三、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内容 
  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资金核实以及建章建制情况。 
  (一)基本情况清理:对各预算单位户数和编制、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资产清查:对各预算单位占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的清查。 
  (三)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结合单位经费来源状况,对经费来源渠道、其他收入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等,逐项清理核实,并对预算单位支出情况按项目进行清理。 
  (四)资金核实:在对预算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五)建章建制: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 
  四、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步骤 
  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从2000年9月15日开始,2 000年11月30日结束。2000年9月30日为清产核资的时间点。 
  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00年9月15日至2000年9月30日) 
  1.各预算单位明确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自行制定具体的清查基础表式。 
  3.组织参加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人员培训。 
  4.在单位进行动员,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2000年10月1日至2000年11月20日) 
  1.单位自查(2000年10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各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要求,采取专职人员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对各项财产进行认真清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编制本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和写出清产核资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组织复(联)查(2000年11月1日至2000年11月10日)。在预算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所属单位进行复(联)查,复(联)查面不低于全部预算单位的30%。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复(联)查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汇总并写出清产核资结果的书面报告,分别报省财政厅归口管理职能处室和省财政厅预算编制审核中心,由各归口管理职能处室审核后,送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数据录入汇总。 
  3.由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2000年11月11日至2000年11月20日),检查验收面应不低于全部预算单位的10%。 
  第三阶段为总结和建章建制阶段(2000年11月21日至200 0年11月30日) 
  1.各单位对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上报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 
  2.制定加强财产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3.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各项数据。 
  4.各单位要落实和建立各项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帐、卡,达到帐、卡、物相符合。 
  5.妥善保管各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为编制和细化预算提供可靠依据。 
  五、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监察厅、人事厅、编委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组织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二)工作纪律 
  1.对不按规定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的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将暂缓其下年度预算的审核,暂缓拨付经费。 
  2.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浪费严重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贪污盗窃、化公为私、转移财产的,要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在清产核资中能够主动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可以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从轻处理,并在以后有关财务检查工作中不予追究。 
  4.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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