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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烟草公司卷烟批发网点外聘临时人员工资列支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5 生效日期: 1998-09-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8]71号
福建省烟草公司
  你公司《关于卷烟批发网点外聘临时人员工资列支问题的请示》(闽烟司财[1998]第20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巩固完善烟草批发下伸网点建设,同意你公司所属卷烟批发网点外聘临时人员,98年度控制在每个网点4个人月人均工资奖金660元以内按实税前列入管理费用,于税前列支。 此复。 附件:福建省烟草公司关于卷烟批发网点外聘临时人员工资列支问题的请示
1998年4月2日   闽烟司财[1998]第20号
省国税局:
  为了加快我省烟草行业流通体制改革,省烟草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烟草批发下伸网点建设,并已收到明显成效。一方面,既巩固,扩大和净化了卷烟市场,使地产销量逐步增加,假烟,走私烟得到控制;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批发经营环节,方便了零售商户,增加了烟草流通企业的效益。
  为使下伸网点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提高,保证今年全省烟草行业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我们恳请从1998年起,对分、县烟草公司的卷烟批发网点外聘临时人员工资列支问题,控制在每个网点5人以内,月人均工资奖金800元以内按实税前列入管理费用。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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