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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 2001-11-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和区(县)科委在推动全市科技发展工作中的积极性,开创本市科技工作的新局面,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科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区(县)科技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1、区(县)科技工作是本市科技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本市科技管理工作体系中的重要层次,也是本市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搞好区(县)科技工作是区(县)政府的重要任务。
  2、区(县)科技工作的目标是:以加快区(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社会发展水平,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进步的各项政策,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科学、激励创新的社会环境与社会风尚;不断增加科技投入,政府科技投入的增幅应大于同级财政支出的增幅,加速科技人才的培养,大幅度提高本地区的科技实力、经济实力以及综合竞争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3、区(县)科委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展科技的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具有区域发展特色的科教兴区战略和科技进步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各项科技管理制度,促进法规与规章的实施;依据上级部门的科技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科教兴农、科教兴贸、发挥人才作用等方面的配套措施;负责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植、联络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科技示范,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满足本地区发展的需要;围绕当地需求,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科学普及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建立企业或社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联系,积极引进科技人才,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通过改革和体制创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针对本地科技工作的特点,管好用好政府用于科技工作的有关经费;强化科技工作的上下联系和各个部门间的合力协调机制。
  4、市科委将加强对区(县)科委的业务指导,在上海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的指引下,从建设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目标出发,对区(县)科委的工作进行统筹考虑。

  二、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培育和科技产业化工作
  1、民营科技企业是科技体制改革后发展起来的科技创业型中小企业,近年来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和扶植下,已经成为技术进步主体的新生力量。本市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区(县)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的大力扶持下,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与指导,已经成为区(县)推动科技产业化的主要工作。市科委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区(县)科委用于民营科教企业的项目开发与管理工作,“十五”期间,该项资金将以每年15%左右的比例逐年增加。
  2、区(县)科委应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参与市科委的攻关计划、基础性研究等各项科技计划,民营科技企业具有与其他竞争主体同等的竞争资格。市科委将定期把民营科技企业承担市科委项目的情况抄告区(县)科委,并鼓励区(县)科委关心和支持这些项目的实施,推进这些项目的转化和产业化。
  3、区(县)科委负责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市创新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项目选择、推荐以及立项后的管理。区(县)应建立相应的创新基金或资金,其中部分用于匹配国家创新基金和市创新资金项目,凡有区(县)基金或资金匹配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得到上海市创新资金的支持。
  4、区(县)科委要利用本地条件,兴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基地,创造良好科技创业环境,有条件的区(县)要形成有特色的科技产业。市科委将通过市科技创业中心支持孵化器建设,对条件成熟的孵化器可建为创业分中心;对有一定基础的区(县)科技产业基地授予市级科技园区称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将积极帮助申报纳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5、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是解决科技创业型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市、区两级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应该创造条件,加强服务。要鼓励民间资金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市科委通过市科技创新资金等,进行投资或担保。区(县)可以组织各类机构为科技项目进行融投资服务,或配合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也可以由市、区(县)共同投资或担保。
  6、各区(县)科委要加强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在地区经济中的重要意义。火炬计划中,由区(县)科委自主选项、立项、审批的项目不应低于总项目数的70%。市科委选项、立项的重点火炬项目,将抄送区(县)科委,区(县)科委进行配合管理。
  7、市科委将进一步加强与区(县)科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的合作。新申请认定的企业,由区(县)科委负责材料初审工作,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与区(县)科委共同组织现场考核。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工作,逐步试点由区(县)科委组织复审。
  8、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本市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区(县)科委要积极培育和推荐优秀项目进行转化。区(县)科委负责受理税收属地化的认定项目,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上海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审定。凡需要区(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转化认定项目,认定工作中必须事先征求区(县)意见,并请区(县)科委参与工作。
  9、要充分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中介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利用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和建设。政府部门要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络,努力营造社会化、网络化、产业化的科技服务环境。在中介服务机构中推广《上海市咨询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上海市咨询业行业规范)和《上海市咨询服务议价通则》等,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工作。

  三、加强科普工作,提高科技素质
  1、区(县)是科学普及的重要阵地,要通过营造良好的科普环境,使上海市民科技素质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要大力推进科普基地设施和科普队伍建设,举办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区(县)公共财政预算中的科普经费应不低于人均一元。市科委将通过科普工作体系发展计划、重点科普作品扶持计划和重点科普场馆建设计划,支持区(县)的科普工作。
  2、充分发挥社区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社区是人们生活和活动的重要场所,要将科学知识通过社区活动渗透到每个居民的生活中。提倡科学生活,反对邪教和迷信活动,用健康的、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3、要组织起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科普队伍。发挥区域特点,动员居住在社区的科技工作者、教师和干部,宣传科学、讲解科学,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让科学的思想深入人心。要组织科技自愿者队伍,将科学普及工作渗透到社区每个角落。
  4、区(县)科委要和当地教育部门及科协合作,加强科技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要从小培养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教育工作者要把对学生科技思想和科技技能的培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予以落实。

  四、加强区(县)科技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1、区(县)科委要促进区(县)科技工作扩大对外开放。市科委将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区(县)参与国际合作交流,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帮助地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智力,招商引资,促进区(县)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出口。
  2、推动区(县)之间、区(县)与外省市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市科委将不定期组织区(县)科委到各地进行交流。市科委国内合作项目向区(县)开放,区(县)科委可根据与外省市的合作情况申报市科委国内合作项目。市科委组织的中西部合作等重大合作项目或交流活动,吸收区(县)科委共同参与进行。
  3、市科委将定期召开区(县)科技工作会或报告会、专题会等,与区(县)科委沟通信息,进行政策宣传与业务培训。市科委体制改革处和法规处是市科委联系区(县)科委的归口、协调部门,市科委各业务部门,按照分工对口开展工作。
  4、市科委将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将面向社会公众的政策、办事指南、工作程序等公布于众。区(县)科委工作要实施电子化管理,市、区两级科技管理部门要逐步进行联网,在科技政策、科技项目管理、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等方面做到资源共享,形成快捷有效的工作网络。

  五、加强区(县)科技进步的体系建设
  1、建立完善的区(县)科技工作管理体系。区(县)科委是各区(县)政府开展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要做到编制落实、机构稳定,并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精干的工作人员;乡镇和街道的科技工作也应有专人负责。
  为加强区(县)一级的科技管理工作,搞好科技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使区(县)科技工作有章可循,推动区(县)的科技进步工作,科技部已经制定并下发了《县(市)科技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导则》明确了区(县)科技部门的基本职责和任务要求,是区(县)一级开展科技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区(县)应结合本意见,认真组织《导则》的学习与贯彻实施。
  2、为了解各区(县)贯彻和实施《导则》的情况,市科委将组织进行“区(县)科技进步工作比对研究”,根据科技部的要求和上海的具体情况形成“科技进步工作指标体系”。“科技进步工作指标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技管理,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政策环境;(2)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3)科技工作的自身能力建设等。
  3、根据科技部要求,在比对研究的基础上,市科委将选择推动科技进步有突出成绩、其经验具有推广意义的部分区(县),推荐到科技部,作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先进区(县))的候选单位,由科技部审定并授予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区(县)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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