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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6 生效日期: 1997-01-1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区1997年预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生源有23581人,其中: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1390人,毕业研究生110人;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高校毕业生7219人,毕业研究生121人;区属高校毕业生14501人,毕业研究生240人。属国家分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19030人,国家计划内毕业自费生329人,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1077人。区属高校招收的单位委托培养毕业生3145人。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就区199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国家计划招生的高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服从分配,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未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学校为主导,通过“供需见面”和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分配就业方案,自下而上地制定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
二、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要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为指导,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步地推进。区内高校要严格按自治区教委《善于做好1997年区属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计划的通知》(桂教毕【1996】454号)执行,原则上在区内安排就业。有条件的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区外高校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区属高校计划委托培养生毕业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招生时的规定派遣回定向地区或委托培养单位就业。
三、 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各高校在制定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时,要贯彻执行国家的分配方针和政策,既要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着眼于我区经济发展的全局,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要保证重点单位、艰苦行业等对毕业生的需求。根据1997年我区对毕业生的需求情况,仍将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公布重点单位、艰苦行业单位范围及相关政策。对来源于49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毕业生,除符合条件给予照顾外,只要当地需要,原则上分配回生源所在地工作。对长线专业毕业生,按照办学服务行业和生源所在地,由学校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妥善安排就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地扩大这部分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四、 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按择优分配及需求情况分配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回地、市分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教育系统的学校任教,优先保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重点单位和艰苦行业的学校。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非师范专业(特别是综合性大学)的毕业生到中学任教。安排、使用好愿意到中学任教的综合性大学的毕业生。
五、 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要严格按招生时的规定派遣回定向地区或委托培养单位工作,以保证这部分毕业的到位率。民族预科班升入本、专科学习的毕业生,除自治区优秀毕业生外,一律分配回来源地区安排就业。定向保送生毕业后按规定回生源地就业。
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6】8号)的规定,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和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通过学校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后,凭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原则,同等对待。区属高校单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有关文件规定自治区不包分配。但,可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指导中心按单位委托培养毕业生的就业原则及招生协议,介绍回原委托培养单位或推荐回来源县(市)安排就业。有关地、市、县和部门要按自治区教委、劳动厅《关于区属高校单位委托培养生就业问题的通知》(桂教【1995】003号)精神,做好单位委托培养生的安置工作。
七、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疏通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渠道,打破部门和地方的界限,接收安排好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本地区、本部门毕业生)的就业。各高校要严格按毕业在校期间的综合测评成绩,把好推荐关,优生优用,择优推荐。积极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放宽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限制指标,认真做好1997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
八、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级党政机关“一般不要直接吸收应届大学毕业生进入机关工作”(除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参加军训优秀毕业生外)。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如有特殊需要,要按规定的程序向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申报,并经公务员录用考试合格后,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列入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予以派遣。各地及有关高校要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公安厅《关于做好选拔部分优秀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工作的通知》(桂人调【1995】2号)精神,继续做好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推荐、考核、审批后,列入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予以派遣。政法系统增编应首先从政法类毕业生中补充人员。编制未满的事业单位,要优先接收高校毕业生,编制已满的事业单位,根据人员结构、配备情况或特殊需要,经编制部门同意后,可少量接收毕业生。
九、 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的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学校为主导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的开展所谓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活动,要坚决制止。凡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私自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对不通过各级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推荐就业的毕业生,一律按自谋职业处理。各地各部门今后凡举办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洽谈活动,必须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经批准和授权,不得召开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的会议。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 加强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的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计划接收、派遣,没有正当理由和未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拒收。对女性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要一视同仁。要采取多种措施,相互配合,必要时可通过行政手段,妥善安排好毕业生就业。毕业生应服从国家安排,对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过教育仍不服从分配的,要按规定取消其分配资格,在缴纳全部培养费及各类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等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十一、 凡列入国家分配就业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不得自立项目和标准向学生乱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高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责令立即纠正,在派遣毕业生之前退还。否则,按违纪处理。
十二、 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并结合毕业生的实际,认真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教育和帮助毕业生正确处理好国家需要和个人志愿以及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使毕业生真正树立起正确的择业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十三、 要严肃高校毕业生根本纪律,坚持毕业生分配“五公开”原则。
  从事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同志,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努力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高校毕业生分配部门和各高校要以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安定负责的态度,保证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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