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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5 生效日期: 1998-08-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8]71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国税机关应在9月底前,再次组织力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审查、核实面应达到100%,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严格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中予以剔除,严格核实基数。

  二、为及时掌握、了解各地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清理情况,各地(市)国税局应于9月10日前组织填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附表一)上报省局。

  三、为确保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检查的质量,各地(市)国税局应于10月上旬组织对各基层征收机关的清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10%,并于10月20日前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工作情况连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四、从1998年7月1日起,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分期抵扣,采取由县级国税征收机关提出抵扣计划,经地(市)国税局层报省局审批认可。抵扣计划报经批准后,由省局委托地(市)国税局负责对具体企业的审批。具体操作:
  (一)县级国税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两税'收入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提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额度计划和抵扣比例,由地(市)国税局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表》(附表三)统一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额度计划上报时间为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抵扣额度计划应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下半年抵扣额度计划应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今年下半年上报时间为8月底前)。
  (三)各地(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额度计划经省局审批认可后,由省局委托地(市)国税局负责对具体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具体审批办法,可由各地(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确保抵扣额度计划分解落实到位。
  (四)各地(市)国税局应于当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30日前,将每半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抵扣额度落实情况,完成或未完成的原因等进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五、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按国税发[1998]10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表一、表二、表三(略)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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