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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8 生效日期: 1996-09-1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在我区境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金融性企业除外。


    第三条    我区财政登记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分级登记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机关:
  (一)我区企、事业单位与外商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只有一个我区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以我区企、事业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
  属于我区同一地市辖区的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以出资比例最大的企、事业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多个企、事业单位的出资比例相同的,由多方协商以一方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
  不属于我区同一地市辖区内的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多个企、事业单位的出资比例相同的,由多方协商以一方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
  不属于我区同一地市辖区内的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所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
  (二)我区企、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共同与外商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我区企、事业单位出资占中方出资总额50%以上(不含50%)的,按本条第一条确定财政登记机关,低于50%(含50%)的,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管理。
  (三)外省企、事业单位与外商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外省企、事业单位单独投资的,以属地关系确定财政登记机关;
  外省企、事业单位和区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按本条第一款确定财政登记机关。
  (四)外商独资企业以属地关系确定财政登记机关。


    第五条    外商独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向财政登记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一)按规定填交《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依法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其复制件。


    第六条    财政登记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报齐登记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并退回财政登记表一份,以作企业留存。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领取财政登记证之日起90日内将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文件或其复制件报送财政登记机关。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申请办理验资、查帐,企业会计人员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证及会计证年检,企业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接受财政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后,其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修改合同(协议)、章程,或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类别、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增减、转让资本等,应在办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新的营业执照副本、补充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其复制件,向财政登记机关办理财政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应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向财政登记机关提交清算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查帐报告,以及清算委员会对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对财务会计资料的处理意见等文件或其复制件,办理财政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应当向财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年检报告》,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财政登记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报齐年检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上一年度内办理财政登记情况,以及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执行财经法纪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年检报告书》由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规定,不办理财政登记或者不申请办理年检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会计证或者会计证年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帐的申请,财政登记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逾期不纠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工商年检。


    第十六条    在年检过程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或者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建帐不符合要求等,财政登记机关应当要求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工商年检。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颁布之前已办理财政登记和未办理财政登记的已工商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90日内到财政登记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199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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